第一章 总则泸深投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设区市居住证明(五年以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的中医(含壮医、瑶医等民族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本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负责组织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工作。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
展开剩余94%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人员基本条件:
(一)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
(二)不具备可报考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医学专业学历;
(三)年满23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开展中医医术活动。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且平均每周跟师学习不少于3天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可追溯3代以上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且平均每周实践不少于3天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再继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跟师学习满两年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机构在被推荐者最后临床实践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从事被推荐者专业相关的中医临床诊疗工作,知悉被推荐人医术专长和诊疗水平;
(三)不得同时为被推荐人的指导老师;
(四)推荐医师当年推荐的人员不超过2名;
(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推荐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六)现场提交材料时,推荐医师应带齐相关证件原件与申请人到现场进行确认,并签订承诺书。
第十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执业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在指导中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四)仍在从事中医临床诊疗工作泸深投,能够完成带教任务;
(五)同时带徒不超过4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广西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前由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出具同意的意见函。合同书公证后三个月内送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存档。指导老师在带教期间变更主要执业医疗机构的,应在取得变更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意见函后,更新办理公证合同书,并将合同书送指导老师变更后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存档,跟师临床实践时间方可叠加延续计算。
《广西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应当经指导老师主要执业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和内容。
(一)跟师临床实践地点:
必须在指导老师所在的主要执业医疗机构内进行,跟师临床学习平均每周不少于3天,跟师临床实践应不少于700天。
(二)跟师学习形式:
采取自学研修及跟师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辅以学习中医基础知识和经典理论著作等。
(三)跟师学习内容:
中医基础知识应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等。
中医经典理论应熟悉《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并掌握一部与指导老师专业密切相关的经典著作,以及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技术专长等有关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
按要求填写《广西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学习记录手册》
(四)跟师学习时长:
学习时间自合同公证日期开始计算,时间不少于五年。师承人员自跟师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跟师学习时间3个月(含3个月)以内者,需提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指导老师、医疗机构批准存档,可继续学习并在合同书约定时间内申请出师考核。中断学习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应补齐学习时间后再申请出师考核。
第十三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如实践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的,应当在医疗机构内由中医医师指导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本细则实施后开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者,原则上必须与指导老师及临床实践医疗机构签订《广西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医疗机构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实践人员实践学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广西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需到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实践活动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如中途更换实践医疗机构的,需重新签署《广西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并进行公正。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五至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临床实践涉及多个县(区、市)的,应在最后一个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名。最后一个临床实践所在地实践不满5年的,应同时提交其它实践所在地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须在报考有效期内)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过期的,可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港、澳、台考生)、护照;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反映确有专长或跟师学习的医案且每年每病证不少于3份;
(五)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及其推荐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材料;
(六)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佐证材料。
(七)除以上(一)至(六)款外,根据方式不同:
1.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广西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2)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5年的学习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学习手册);
(3)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在申请表内填写);
(4)指导老师所在医疗机构对师承人员学习情况、职业道德、临床能力的书面评价意见(在申请表内填写)。
2.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可追溯3代以上医术渊源传承学习的证明材料),医术渊源包括家族行医记载记录、医籍文献或中医医疗服务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脉络等。
(2)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需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联合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推荐的十名患者进行现场访谈,确认并加盖公章),患者推荐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患者姓名、身份信息、住址、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所患疾病、诊疗经过及疗效,并提供每位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对于患者与被推荐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后、本细则实施前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泸深投,需由实践活动所在医疗机构出具实践活动开展证明材料、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盖章;本细则实施后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的应当提交《广西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协议书》。
3.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人员,应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并由指导老师和所在主要执业医疗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4.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以上第2款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考核时应当根据自身实际专长如实填报医术专长范围(包括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病证名称应当符合中、西医的相关规范。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医术专长范围不得超出指导老师的专业范围。
医术专长范围一经申报不得随意更改。首次申报的,根据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可以适当修正,原则上只能缩小专长范围。重新跟师学习满五年或者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方可根据跟师学习或实践所掌握的专长情况更改申报的专长范围。
第十七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及近五年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进行审核,并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审核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对申报材料不实不全及申请者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中负有责任的不予受理。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等信息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将复审合格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考核条件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内服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风险点考核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二十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二十一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二十三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采取票决制的形式作出考核结论。合格票数多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合格;合格票数少于不合格票数时,判定为考核不合格。考核合格者,考核专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公布成绩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申请复核,考核标准、考官执考尺度等问题不在复核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核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每年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考核时间。
第二十八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
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壮医、瑶医等民族医方向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工作年限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核组。
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指导老师、推荐医师或者与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与其考核内容相符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三十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考核取得《中医(专长) 医师资格证书》者可以申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执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外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拟注册至本自治区的,应提交《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中医(专 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参加本自治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病症技术与原病症技术相同或缩小范围),通过后方可注册。
第三十三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参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确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培训,并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八条 建立与国家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不得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培训班。在传统医学师承、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培训机构等任教的人员,不得纳入当年自治区中医药局建立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已纳入的,具有上述情形者,应当自行申请退出专家库,或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四十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
(一)虚构学习经历或实践经历,提交虚假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师承指导老师、多年临床实践经历证明的提供者、推荐医师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经查证,参加以规模招生形式举办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相关培训班的;
(三)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需要停考处理的;
(四)在中医医术实践活动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取消其报考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已经参加考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自考试成绩确认无效当年始2年内不得申请考核。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为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学习经历证明、实践经历证明)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罚,5年内不得再作为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跟师、实践机构。
第四十二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罚。
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四十三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推荐医师、师承指导老师及多年实践指导老师,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出具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得作为推荐医师、指导老师,并按照《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未在考核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有权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审核把关不严,视情节轻重,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港澳台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不可通过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方式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八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九条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国家在本细则印发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本细则颁发后泸深投,桂卫规〔2018〕5号、桂中医药规〔2020〕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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